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信用宝学院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定义,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投资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1、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重视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公平,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
2、方便快捷、直接透明
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直接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一交易模式是在网上公开进行的,所有平台交易数据随时透明可查,在借款利息和借贷利率方面更能轻松监控和监管。出借人和借款人仅需在互联网平台上就可完成出借或借款,方便快捷,去除诸多中间环节,出借人实现直接获取利息,借款人的融资效率也有极大的提升,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3、提高资金利用率
对整个社会而言,网络借贷覆盖了那些被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拒之门外的借款人,这种模式提高了社会的整体资金利用率。
信用宝成立于2013年借鉴美国FICO(费埃哲)国际风控标准,全力推动个人信用评分体系的构建。信用宝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创始会员单位,用户信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安全保障。信用宝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信用管理及小额信用借款咨询专业服务,量身设计个性化的全面财富规划及优质的资金解决方案。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信用宝属于该类机构,即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信用宝平台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受到法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毙庞帽ζ教ǔ鼋枞说脑て谀昊崴憷实陀?4.00%,其取得利息收益合法,受法律?;?。
信用宝作为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主要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不向出借人或对借贷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诺保本付息,无论是明示或暗示的。信用宝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引导,出借人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出借风险。 借款人因身故、破产、丧失商业信誉、资产、抵/质押标的物遭受第三方恶意查封等原因可能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或无力按时足额履约而使甲方遭受资金损失的风险; 借款期间,借款人可能发生恶意逃避债务等信用风险,致使发生逾期/不还款的风险; 借款期间,出借人可能面临出借资金不能随时退出所带来的资金流动性风险。若进行债权转让或受让债权转让标,需注意资金流动性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系统实时匹配交易功能服务的正常提供。
用户提前退出或到期退出的申请经信用宝确认后方可进行,经确认后用户持有的投资项目将以债权转让方式通过信用宝平台进行转让。信用宝不对债权转让完成的时间以及债权转让能否全部成功实现做出任何承诺,用户因债权转让申请未成功完成将面临资金不能变现、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因市场供求关系、利率变动、资产价值波动等不确定的未来市场变化,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可能不利于用户实现项目的历史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信用宝有权停止系统实时匹配交易功能,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丧失投资机会及再投资的风险。
信用宝将按协议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用户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项目相关信息,如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产生责任和风险应由用户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市场?;?、战争、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
出借前请完成出借人风险测评2016年8月24日国家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绝对不能触碰的“十三条红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如下: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蛘叱信当1颈O?;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洗钱”这一词汇为外来词汇,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意译而来。洗钱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在每天计算洗衣收入时,将非法所得的赃款计入其中,再向税务官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在形式上变成了合法收入,“洗钱”活动也因此而得名。
洗钱活动实际上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和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现代化的高效的金融体系逐渐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通道。因此,在金融体系进行反洗钱建设是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也是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定义,“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我国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将“洗钱”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四种上游犯罪,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纳入到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畴。
2005年2月我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Anti-Money Laundering)的观察员,承诺接受FATF的反洗钱《四十条建议》和《反恐怖融资特别建议》(即40+9条)的原则,并以此标准加强和改进反洗钱工作,同时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成为我国当前的反洗钱基本法,是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依据。2007年6月28日,我国成为FATF组织的正式成员。
为了能够远离洗钱犯罪以及提高自身的反洗钱意识,给大家带来一些反洗钱小常识,通过这些常识,提醒大家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全民参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2、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开办业务时,请带好身份证件;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身份证件;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3、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只是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等情况的发生。
4、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是洗钱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和途径,不出租、不出借您的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5、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此种行为变向增长了洗钱犯罪活动的气焰,因此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6、远离网络洗钱
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以上这些小常识实际上是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时都能够做到的,虽然是一些细小的行为,但却是对反洗钱活动的最最重要的基础。反洗钱,人人有责,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