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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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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宝系统?;て诩?;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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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确认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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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此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向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作方以及信息提供方主张任何权利。
授权人:
【 】 年【 】月【 】日
甲方(出借人):
信用宝ID: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信用宝ID:
身份证号:
经常居住地:
丙方(平台方):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1、丙方是一家在北京市海淀区合法成立并从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技术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公司名称为: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其运营的信用宝及APP(以下简称“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提供直接借贷信息搜集、公布、信用评估、借贷撮合的相关服务。
2、乙方因个人消费及生产经营等所需,有借款需求。
3、甲方为平台的注册用户,有资金出借的需求。
4、为保证资金安全,甲乙双方的交易资金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进行存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丙方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及交易撮合等服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协议于:【 】在信用宝平台上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存管银行将甲方出借资金从甲方银行存管账户转入乙方银行存管账户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 借款用途为【 】,且不得用于个人购买住房,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或权益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投资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 】%(月利率=年化利率【/12】),以存管银行将甲方出借资金转入乙方银行存管账户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甲方出借资金从甲方银行存管账户划付至乙方银行存管账户之前不计算利息。
第五条 为方便交易资金的存管、结算及提现,存管银行分别为甲方和乙方开立银行存管账户。该等账户作为甲方将出借资金支付给乙方以及乙方将借款本息偿还给甲方的中转账户。
第六条 甲方应将拟出借款项转入甲方银行存管账户;借款合同生效后,甲方授权丙方自行向存管银行发出付款指令(以下简称“付款指令”)而无需通知甲方或获得甲方的进一步同意。丙方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当日内向存管银行发出付款指令,存管银行收到付款指令后将甲方银行存管账户中的出借款项转入乙方银行存管账户,完成甲方资金的出借。乙方通过提现方式,将借款转入其与银行存管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按【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均应在借款到期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付清全部应付利息、服务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日的确定(详见附件《还款提示表》)
1、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即乙方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2、每月(每期)应还金额计算公式:本金*[年化利率/12*(1+年化利率/12)^还款期数]/[(1+年化利率/12)^还款期数-1]。
3、每月(每期)应还本金及利息(详见附件:《还款提示表》)。
4、乙方应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无对应日的,则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当月的还款日。如还款日为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不顺延。
5、借款人依照本协议所约定,按月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九条 乙方应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所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其银行存管账户内。乙方授权丙方在还款金额转入乙方银行存管账户后,向存管银行发出付款指令,存管银行收到丙方发出的付款指令后当日内,将当期应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各出借人偿还的借款本息,从乙方银行存管账户分别转入各出借人银行存管账户,完成乙方的还款。
第十条 乙方每次将应还借款本息转入乙方银行存管账户的时间不得晚于约定还款日上午12:00。如约定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则还款时间应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正常工作日上午12:00前。
第十一条 甲方银行存管账户转入还款金额后,甲方可提现或进行平台其他项目的投资。
第十二条 如乙方申请提前还款,按照实际借款时间计付利息,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1、乙方应在计划提前还款日12:00前(如计划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应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正常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提前还款本息转入乙方银行存管账户。
2、丙方经核实确认乙方在提前还款日已经将提前还款本息划转至乙方银行存管账户,则应于计划提前还款日18:00前,依据乙方的授权向存管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3、存管银行收到丙方的付款指令后,于计划还款日24:00前,将乙方提前偿还的借款本息分别转入包括甲方在内的各出借人银行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 乙方提前还款的,甲方在乙方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利息(如有)不予退还,丙方、存管银行已收取的平台服务费、支付服务费、存管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如乙方愿意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全部利息而提前还款,可不受本合同第十二条提前还款的限制,且乙方无需另给包括甲方在内的各出借人其他任何违约金或补偿,具体还款操作流程参照第十二条的约定。
第十五条 乙方未在还款日(如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为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12:00前将应还本息转入银行存管账户,视为乙方还款逾期。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方式根据逾期阶段不同分两种情况计算,具体如下:
乙方非最后三期逾期:
乙方逾期天数30天(含)以内:借款人逾期当期应还未还本息数额*0.04%,按日计收。
乙方逾期天数30天(不含)以上:(借款人逾期当期应还未还本息+未来期应收本息)*0.01%,按日计收。
乙方最后三期逾期:借款人逾期当期应还未还本息*0.04%,按日计收。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期单独计算。借款人多期还款产生逾期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各期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和。
第十七条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或(及)资金存管机构未能及时、足额扣划或(及)支付当月应还本息的,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第十八条 若乙方偿还本协议项下各款项的金额不足,偿还先后顺序为管理咨询服务费、还款管理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向他人转让。债权转让后,甲方委托信用宝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息(乙方注册时所留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特快专递、快递等灵活形式通知借款人。如信用宝平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则可以将《债权转让通知》以短信形式发送至乙方在信用宝平台注册时的手机号码,或将《债权转让通知》发送至乙方在信用宝平台的账户信箱,短息或邮件发出之日视为乙方收到该等通知并生效。乙方应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后续还款义务。
第二十条 在甲方的债权转让后,乙方需对新债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甲方的所有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以在本平台或本合同中预留的手机号码,作为双方之间往来及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双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提交平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各方应当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晓的其他方的有关经营、财务方面的资料及信息等进行保密,非因交易所需或有合法依据,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各方通过丙方电子合同签署系统在线点击确认后生效。本合同留存于丙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甲、乙、丙三方均确认本合同的真实性,并认可该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日期:
合同编号:【 】
借款人:
信用宝I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服务方: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A座2005室
1.借款人有通过服务方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信用宝平台借款的需求。
2.此次借款人的需求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利率为【 /年】。
3.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网络借贷业务的相关服务。
现甲乙双方就相关信息服务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条 本协议:指本《信用宝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第二条 《信用宝借款协议》:指出借人或(及)借款人签署的《信用宝借款协议》及其附件。
第三条 出借人:指《信用宝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出借人为“信用宝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信用宝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第四条 借款人:指《信用宝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信用宝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信用宝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第五条 借款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等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和不良信息(“不良信息”指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个人信息和不良信息合称“信息”)。
第六条 信用宝平台:指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宝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第七条 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服务方签署存管合同为信用宝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第八条 服务费是指因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信息咨询、资信评估、出借人推荐、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从而由借款人向服务方支付的综合服务报酬。
第九条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服务方的要求进行操作,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等)及融资信息,并应提供其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的借款信息。借款人因其操作不当或填写的信息等有误造成的法律后果、经济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借款人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信用宝公司及(或)信用宝平台服务,不得利用信用宝公司及(或)信用宝平台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依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方支付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服务方依据出借人的委托要求借款人按《信用宝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无条件及时按照服务方发出的要求进行还款并向服务方提供协助。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同意服务方或服务方的合作机构在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使用借款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等进行信息提醒或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五条 为资金存管之目的,借款人将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名下任一在用银行卡(借记卡)账号不可撤销地授权服务方提交给资金存管银行,以便为其开设账户,供资金存管使用。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申请及实现借款的全过程中,必须如实向服务方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融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七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所有本息、服务费、及违约金(如有)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如出现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方提供变更后的最新信息。因借款人未及时提供最新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其自身和/或任何其他主体遭受的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方案设计、借款产品推荐等更专业网贷服务为目的借款人同意并授权服务方及其关联方、合作方有权自行查询、采集、整理、保存、分析借款人向服务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借款人与前述公司业务往来中产生的出借人个人信息;有权基于提供信用或风控服务的需要,向合法保存有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机构采集相应信息,用于验证出借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及风险判断使用,并将上述分析结果反馈给前述机构。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同意服务方或(及)服务方的合作机构与借款人主动提供的借款人联系人进行联系以核实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且在借款人出现违反《借款协议》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服务方均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情况下,服务方或(及)服务方的合作机构有权与借款人联系人联系。借款人承诺上述内容借款人联系人已知悉并同意。
第二十条 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方有权就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方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与其相关的信息,为本协议及《信用宝借款协议》目的自行管理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服务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借款人进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服务方对借款人的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信息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二十四条 服务方有权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及行为记录为借款人提供借款相关的信用审核服务,并为借款人提供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服务方有权根据对借款人的评估结果以及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自主决定是否协助借款人获取资金来源,促成交易。
第二十六条 信用宝平台依法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服务方应依法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必要及脱敏的披露,披露的信息为:借款人姓名(脱敏处理)、借款人证件号码(脱敏处理)、 借款用途、个人征信(脱敏处理)、 在平台逾期次数、在平台逾期总金额、应当披露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同意服务方或服务方委托的第三方接受出借人的委托,代理出借人根据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等对借款人进行回款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同意,在其未依照《信用宝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信用宝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与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朋友等相关人员进行联系、调查和沟通。
第三十条 借款人确认,借款人授权和委托服务方(信用宝)按照本协议约定实施的行为或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服务方(信用宝)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服务方有权依据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将借款人在信用宝平台借款的相关信息报送或传递至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数据库等。
第三十三条 如服务方发现借款人有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有权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有权立即终止借款人的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应根据服务方的不时要求如实向出借人、服务方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以及融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用途等)、其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出借人、服务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如因工作单位、职位、工作地点等变化或发生任何其他有可能影响或导致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或还款能力减低的事件时,都必须在前述事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服务方。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承诺不得将借款资金用于《信用宝借款协议》约定以外之用途。
第三十七条 甲方明确确认并授权乙方,在甲方向乙方提出借款需求的借款金额及利息范围内,代甲方确认《信用宝借款协议》的所有条款,并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以甲方的名义签署协议《信用宝借款协议》及相应附件。在签署本协议时,即视为其已明确委托乙方代其行使在其提出借款需求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行使借款决策的相关权利;且甲方全完知悉代理所做决策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即:甲方应按照《信用宝借款协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明确授权乙方,当甲方在信用宝平台操作更换其与资金存管机构的支付银行卡时,授权乙方代其确认并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以甲方的名义签署《授权委托书》用于逾期划扣之用,授权期限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至。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应向服务方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
第四十条 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将参照甲方的信用资质进行确定,具体以信用宝平台中展示的标准为准。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同意和授权服务方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从其账户内将其服务费汇转至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账户。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拟提前还款的,应按照信用宝公司要求的流程办理。借款人已向服务方支付的信息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当期应还利息与当期实际使用天数之利息的差额向乙方为标准支付。
第四十四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经借款人与服务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至借款人与服务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时终止。双方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各方不得以签署方式的不同,否认本协议之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委托信用宝公司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借款人(签章):
日期:
服务方(盖章):
日期:
编号:
授权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与银行预留开户一致】
被授权人: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四层B6565
法定代表人:刘珣
通过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达成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当授权人未按借款协议进行偿还借款且被授权人获得债权时,被授权人将获得以下权利且授权人郑重声明并知晓、理解下述各项规定并同意遵守:
一、 授权人同意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本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约定的资费标准划付应付的费用。
二、授权人同意并授权,当授权人在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所运营的平台上操作更换银行卡时,一并授权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更换后的账户内以约定的资费标准划付应付的费用。
三、 授权人在指定账户中必须留有足够余额,否则因账户余额不足或不可归责于被授权人委托方的任何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扣款或扣款错误、失败,责任由授权人自行承担。
四、 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后,本授权书效力同时中止或终止,被授权人暂?;蛑罩刮谢犊钕?,合同效力恢复后,本授权书效力随即恢复。
五、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至授权人通知终止授权、或授权账户终止、或合同效力终止时终止。
六、 授权人同意终止授权或变更账户、通讯地址时,在当期款项交付日30个工作日前向被授权人递交书面通知,否则自行承担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七、授权人保证本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被授权人依据本授权书进行的委托扣款操作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风险,由授权人独立承?;蚪饩?。本授权书的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授权人资料:
银行卡户名:
银行卡账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
授权人亲笔签名:
日期:
编号:
授权、确认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本人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等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和不良信息(“不良信息”指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个人信息和不良信息合称“信息”)。
2、上述信息被提供和使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信息对您的信用评价、以及分析报告等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该等信息被已授权提供给查询服务提供机构(或查询服务机构委托或合作的第三方)后可能被第三方不当利用的风险;以及基于您的特定信用状况可能被不良信息骚扰的风险等。
本人明确授权:
1、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及前述公司的关联方有权向其合作的查询服务提供机构有权自行查询、采集、整理、保存、分析本人向其提供的信息及本人与前述公司业务往来中产生的本人的信息;
2、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及前述公司的关联方、合作方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互联网渠道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机构,查询并打印、留存本人所有个人信息及其他有助于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对本人进行信用审核的文件资料、评分、等级及其他任何资料。
3、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及前述公司的关联方与其合作的查询服务提供机构有权留存、整理及加工本次获取的本人信息用于及其关联公司为本人提供的其他服务中。
3、同时授权在本人出现违约的情形下,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作方有权将本人的违约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及向任何第三方机构披露。
4、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百融(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宜信致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增信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算话征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有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汇百川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本人在此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向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作方以及信息提供方主张任何权利。
授权人:
年 月 日
函编号:
借款人:
信用宝I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为通过在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宝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信用宝平台实现直接借款,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特此声明如下:
1、借款人保证借款用途为【】,并且承诺同意信用宝公司享有向其查询该消费用途之消费凭证的权利。
2、借款人保证借款不会用于首付贷、过桥贷、赎楼贷等房地产融资用途。
3、借款人保证借款不会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活动。
4、借款人保证其向出借人借款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5、借款人承诺其向出借人、信用宝公司提供的基本信息、资格条件、融资信息、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未偿还借款信息、借款用途等全部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6、借款人承诺及时通过客服电话:【】向出借人、信用宝公司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人资金运用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
2) 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更的;
3) 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重大变更的;
4) 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涉诉的;
5) 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7、借款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向信用宝公司提供其个人征信报告的,借款人承诺在其取得个人征信报告后将及时向信用宝公司提供。
8、借款人承诺其个人为非在校学生。
借款人(签章):
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
信用宝I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服务方: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A座2005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自愿作为乙方信用宝平台上的出借人对外出借资金给借款人,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兹信守。(甲方、乙方单独称“各方”,合称“双方”。)
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协议:指本《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第二条 信用宝平台:指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宝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的互联网平台及APP。
第三条 《信用宝借款协议》:指信用宝平台提供的,供出借人与特定借款人确认签署并依其建立出借人与特定借款人借贷关系的协议及所有附件。
第四条 出借人:指《信用宝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出借人为“信用宝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信用宝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第五条 借款人:指《信用宝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信用宝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信用宝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第六条 锁定期:指信用宝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本协议下借贷信息撮合服务的期间。
第七条 撮合期:指自甲方支付出借资金之日起至出借资金全部成功出借之日止的期间及出借资金产生回款之日起至回款全部成功出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个自然日。
第八条 支付机构:指在出借人、借款人、信用宝公司等各方主体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
第九条 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乙方签署存管合同、为信用宝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第十条 甲方可通过自行选择借款人进行出借亦可以受让债权方式对借款人享有债权。此次甲方选取本协议第【 】条之方式。
第十一条 自行选择借款人
(一)甲方自行通过信用宝平台选择借款人并进行出借。在撮合期其内未能满足其借款人的预期借款需求额度,甲方对应金额的出借资金将在【 】工作日内退回甲方。
(二)甲方的出借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三)出借资金支付方式:当出借资金满足借款人的预期借款需求后,甲方授权信用宝公司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将甲方的出借资金一次性全额(或部分)出借给指定的借款人,甲方出借即成功。
(四)出借期限:甲方出借期限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一致。借款期限届满,出借人自动退出。
(五)撮合期内,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借款。
第十二条 自行选择受让债权
(一)甲方选择受让其他出借人的债权的,由甲方自行选择愿意受让的债权,并与债权转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二)甲方需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三)甲方应及时支付债权转让对价,债权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最先成功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受让人。甲方未成功支付或不是最先成功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则甲方未成功受让债权。对应金额的债权转让价款将在【 】工作日内退回甲方。
(四)甲方授权信用宝公司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将甲方成功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债权转让人。
(五)甲方成功受让债权的,将依照与债权转让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应债权。
第十三条 在撮合期内,甲方不得要求收回出借资金或终止出借,甲方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收回、终止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退出时出借资金的【 】收取。
第十四条 锁定期内,甲方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在《信用宝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以前收回借款的,在满足下列条件且按照退出时出借资金以及所获利息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可提前收回借款:
(一)甲方出借期间已满3个月;
(二)甲方尚未回收出借本金大于等于1000元;
(三)剩余借款期限大于2个月;
(四)借款人当期还款正常,且未提出提前还款;
(五)出借人申请收回借款时间距离借款人当期还款日大于3个自然日。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在信用宝平台进行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提前收回借款。
第十六条 甲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即视为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所约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信用宝公司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将甲方的出借资金一次性全额(或部分)出借给借款人。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收取出借资金产生的利息。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提供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甲方承诺其向信用宝公司提供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如果因其资金的归属及合法性问题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如因此给乙方、借款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承诺其具备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二十三条 甲方承诺其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 甲方知悉和承诺其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在信用宝平台上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直接从甲方账户(包含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账户)中扣除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等款项后再进行回款再出借或收回出借资金及利息。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重要信息的,须在该事实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甲方自身遭受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甲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出借服务费、违约金等各款项。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信用宝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均:
(一)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紧急退出的除外)、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提前终止《信用宝借款协议》,甲方因本协议第三章之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金(即债权)的继承,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向乙方出示经公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债权转让,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甲方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如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则乙方有权直接代扣代缴并向甲方提供纳税凭证。
第三十一条 如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法律文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等) 向借款人追讨。
第三十二条 锁定期满,甲方收回出借款时,如因支付机构或乙方原因,使甲方取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不当得利部分主动退回;甲方未主动退回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支付机构从甲方账户中将不当得利部分直接扣回。
第三十三条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乙方依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提供增信服务,不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出借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荐、出借促成、回款管理、还款管理、定期提供资金出借情况报告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前述相关服务时,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授权委托书)。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等款项。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依据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将甲方在信用宝平台出借资金的相关情况报送或传递至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数据库等。
第三十八条 乙方须对甲方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三十九条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还款管理。
第四十条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与借款人相关的信用资质审核服务,但对借款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进行保证且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服务相关风险详见《风险警示书》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处理措施:乙方依据甲方授权将逾期债权向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转让(详见《信用宝借款人逾期债权转让协议》),服务于甲方收取债权出让对价。
第四十三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签署方式不同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至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义务时终止。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甲方(签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
信用宝I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服务方: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A座2005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自愿作为乙方信用宝平台上的出借人对外出借资金给借款人,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兹信守。(甲方、乙方单独称“各方”,合称“双方”。)
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协议:指本《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第二条 信用宝平台:指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宝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的互联网平台及APP。
第三条 《信用宝借款协议》:指信用宝平台提供的,供出借人与特定借款人确认签署并依其建立出借人与特定借款人借贷关系的协议及所有附件。
第四条 出借人:指《信用宝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出借人为“信用宝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信用宝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第五条 借款人:指《信用宝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信用宝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信用宝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第六条 锁定期:出借人委托信用宝平台代其自动投标的期限,自甲方支付出借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本协议有效期。
第七条 延长授权:指在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基础上将甲方出借本金的自动投标委托期限再行延长【 】个月【 】个日。甲方可多次申请延长授权服务,锁定期结束后,当甲方未申请提现,即视为甲方向乙方申请延长授权服务。但锁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个日。
第八条 期待年出借回报率:指出借人期待出借资金能够实现的年化回报率。
第九条 回款再出借或购买债权:指因借款人每期偿还本息使得甲方出借资金产生回款后,甲方委托乙方再行推荐出借,并将回款金额出借给新的借款人或购买本平台的债权出让人的债权。
第十条 支付机构:指在出借人、借款人、信用宝公司等各方主体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
第十一条 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乙方签署存管合同、为信用宝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第十二条 出借人的授权出借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三条 出借人的授权委托出借锁定期为:【 】个月【 】个日
第十四条 期待年出借回报率【 /年】至【 /年】,具体视锁定期的不同而不同。。
第十五条 出借服务费:指甲方在授权锁定期满后(含延长授权期满后)所持全部债权完成债权转让或债权全部到期后,总利息大于期待年出借回报率的部分。总利息小于或等于期待年出借回报率时,乙方不向甲方收取出借服务费。
第十六条 锁定期内,甲方不得要求收回出借资金或终止出借以及对出借后所形成的债权自行进行出让。甲方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收回、终止或债权出让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退出时出借本金的【 】收??;由此造成未能再次出借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即视为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所约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信用宝公司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将甲方的出借资金一次性全额(或部分)出借给借款人。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收取出借资金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提供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甲方承诺其向信用宝公司提供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如果因其资金的归属及合法性问题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如因此给乙方、借款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承诺其具备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二十四条 甲方承诺其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甲方知悉和承诺其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在信用宝平台上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直接从甲方账户(包含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账户)中扣除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等款项后再进行回款再出借或收回出借资金及利息。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重要信息的,须在该事实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甲方自身遭受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出借服务费、违约金等各款项。
第三十条 甲方在“锁定期”内均:
(一) 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紧急退出的除外)、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提前终止《信用宝借款协议》;
(二) 不得在借款人按期或到期偿还本息时,要求转出资金,以便保证锁定期内资金能够再次顺利出借;
(三) 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金(即债权)的继承,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向乙方出示经公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债权转让,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如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则乙方有权直接代扣代缴并向甲方提供纳税凭证。
第三十二条 如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法律文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等) 向借款人追讨。
第三十三条 锁定期满,甲方收回出借款时,如因支付机构或乙方原因,使甲方取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不当得利部分主动退回;甲方未主动退回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支付机构从甲方账户中将不当得利部分直接扣回。
第三十四条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甲方明确确认并同意,如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委托出借工具,即视为其已明确委托乙方代其行使出借或购买债权决策的相关权利;且甲方全完知悉代理所做决策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即: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承担相应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七条 乙方依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提供增信服务,不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出借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荐、出借促成、回款管理、还款管理、定期提供资金出借情况报告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前述相关服务时,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授权委托书)。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等款项。
第四十条 乙方有权依据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将甲方在信用宝平台出借资金的相关情况报送或传递至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数据库等。
第四十一条 乙方须对甲方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四十二条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还款管理。
第四十三条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与借款人相关的信用资质审核服务,但对借款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进行保证且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签署方式不同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至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义务时终止。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甲方(签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
合同编号:
授权人:
信用宝I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被授权人: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A座2005室
为了让被授权人在服务期内能够更好的为授权人提供服务,现授权人特此向被授权人做出如下授权:
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人签署时生效,授权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委托书。除授权人作出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外,本《授权委托书》之授权期限与《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编号: )期限一致。
1、代授权人管理用于信用宝平台业务的数字证书及数字证书的更新。
2、代授权人确认《信用宝借款协议》的所有条款,并使用授权人的数字证书以授权人的名义签署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宝借款协议》及相应附件、《债权转让协议》等)。
3、在出借人退出的情况下,代授权人进行债权转让,使用授权人的数字证书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代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4、当授权人使用信用宝平台所提供的出借工具时,代授权人行使其出借或购买债权决策的相关权利。且相关风险均由授权人自行承担。
5、在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授权被授权人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1)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2)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
(3)解除或提前终止《信用宝借款协议》;
(4)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6、在服务期内,被授权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还款管理。
7、因本委托授权引起的或与本授权委托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授权人签章:
日期:
网贷有风险,出借需谨慎。当资金出借后,可能获得利息,也面临着风险。在做出出借决策和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警示书,全面认识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特性,认真考虑本服务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出借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接受服务和出借的决策。
1、税收风险 对于本借款所适用的税务政策,中国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尚未制定统一、完善的税务法 律体系,且由于各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存在执行不统一、稳定性差、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等特点,出借人的利息收入可能会因相应的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全球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出借人获得期待利息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管理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搜集、 信息交互和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将会影响出借人的利息收入,从而产生风险。
4、经营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无法保证永久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无法继续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发生重大业务调整,或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会对出借人产生不利影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权将借款人信息复核、贷后跟踪等用户服务事项以委托服务/服务外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合作机构不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或被监管部门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不具备提供服务的相关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或发生停业、解散、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可能会给出借人带来一 定的风险。
5、技术及操作风险 技术及操作风险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支付机构或资金存管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交 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和政策风险 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的调整,以及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和网贷行业监管政策的调整,均可能影响本次借款的资金成本和履约表现,从而产生本息损失 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能导致借贷本息遭受损失。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身直接控制能力范围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出借人的利益受损从而带来风险。
(一)主要风险
1、资金损失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提供增信服务, 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出借人和借款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出借人自行承担借贷产品的本息损失。
2、借款人风险 借款人因经验及能力不足风险、婚姻及家庭不稳定风险、居住不稳定风险、品质及道德 风险、健康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股权风险、管理不足风险、还款能力不足风险、过度负债风险等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导致出借人的出借本金和利息无法按时回收。
3、出借人风险 出借人因其出借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出借经历、风险承受能力等原因,未能准确 了解借贷风险,出借决策产生偏差,致使自身遭受损失。
4、资金回收风险 针对出借人出借本金或者回款再出借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积极协助出借人寻找、推荐借款人,以完成资金出借、获取利息之目的,但寻找、推荐借款人日期存在一定不 确定性,会导致出借人在出借期限届满后可能无法完全回收出借资金和获得利息。
5、促成失败的风险 本次借款的促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 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6、市场风险 网络借贷行业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从而会产生风险。
请仔细阅读相关合同的全部内容,了解并知悉根据合同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 义务和风险。
确认人确认:已仔细阅读本风险警示书、并独立作出是否接受服务和出借的决定。签署 本警示书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本服务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 来的一切后果。
确认人签章:
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服务方: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四层B65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乙方所持有的在信用宝平台上所形成的债权,当其债权发生逾期时向甲方出售的事宜,达成 如下一致意见,特签署本协议,以兹双方遵守执行。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条 本协议:指本《逾期债权转让协议》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第二条 出借人:指本协议中的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 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出借人为“信用宝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信用宝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第三条 借款人:指《信用宝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信 用宝”的实名注册用户,在信用宝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第四条 逾期债权转让:指出借人在信用宝平台的撮合下,将出借款项出借给借款人后,当借款人在还 款时发生逾期后,将其逾期债权转让给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
第五条 购买逾期债权账户:由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单独在资金存管机构开立的账 户,用于支付购买出借人的逾期债权。
第六条 逾期债权购买对价:指借款人应按照《信用宝借款协议》向出借人偿还的本息。
第七条 支付机构:指在出借人、借款人、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网贷业务参与主体之间 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八条 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称为“存管人”。本协 议中特指为信用宝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第九条 信用宝平台:指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 平台。
第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于【日期: 】签署的编号为【 】 《信用宝借款协议》及其附件《还款计划列表》中,借款人所对应出借人第【 】期的还款发生逾期,现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出借人购买前述逾期的债权。
第十一条 出借人对应借款人第【 】期的债权对价为:【人民币: 元】其中,本金 【人民币: 元】、利息【人民币: 元】。
第十二条 支付方法: 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从其购买逾期债权账户中划出债权对价款, 并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将购买债权对价款支付至出借人的账户中。
第十三条 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出借人支付债权转让对价款后获得出借人与借款人所达成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权利,有权以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主体进行诉讼/仲裁、调解、和 解、申请执行等。
第十四条 富邦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宝借款协议》项下借款 人到期全部应付未付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之合理费用支出等。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双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签署方式不同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债权出让人):
信用宝I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债权受让人):
信用宝I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丙方(服务方):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A座2005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所持有的在丙方平台上所形成的债权,当锁定期结束后,其债权向乙方出售的事宜,达 成如下一致意见,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以 兹各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出让人有意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实现的全部债权(《信用宝借款协议》编号为 【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出让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剩余借款本金为人 民币【】元(合称“债权”))转让予受让人。
第二条 出让人同意将上述债权转让予受让人、同时受让人同意受让该笔债权。
第三条 出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元(下称“债权 转让对价”)。
第四条 出让人与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时,如出让人获得债权转让对价之日其债权对应当期应还之利息由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代替受让人支付与出让人,待借款人向受让人支付还款时,受让人 再支付与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第五条 受让人授权信用宝平台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将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债权转让对价支付给转让人。受让人未成功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债权转让未成功。
第六条 债权出让人应向服务方支付在其平台上进行出让债权的服务费,服务费为债权转让对价的 【 %】。丙方将从出让人所获债权转让对价中扣除其应支付的债权转让服务费。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债权转让成功后生效。各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 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签署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第九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出让人签章:
日期:
受让人签章:
日期:
服务方签章:
日期: